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0條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0條

省轄市政府及鄉 (鎮、市) 公所應設立公有市場,自營、出租或委託民間 經營,並得獎勵民間投資設立私有市場。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