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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3條

鄉 (鎮、市) 公所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縣 政府核准後,逕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一、工程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攤舖位數量表。 四、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市場座落於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加附周圍三百公尺 範圍內現況圖) 。 六、市場平面配置圖 (不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 省轄市政府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建設局應檢附前項所列書件報 請市長核定後,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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