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14條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14條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保證書,向當地市場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並訂立租約及公證後,始得進入市場營業。 申請承租公有市場攤舖位者,應按申請之營業類別,公開抽籤決定承租之 攤舖位。 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 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收回之攤舖位者,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公開抽籤。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