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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條

市場之設立、經營與管理,應合於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整潔衛生及明確 標示之要求,提升營運績效、服務品質,並朝向現代化、高級化發展,以 建立現代生活標準之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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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