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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7條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7條
公有市場應置管理員執行下列事項: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環境、衛生之維護。 四、攤舖位各項費用之催繳。 五、攤舖位承租人違反本規則規定行為之舉發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市場管理及上級交辦事項。 管理員執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六款事項,必要時,得商請當地警察 、消防、環境保護及衛生等相關機關協助辦理。各相關機關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拒絕。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經市場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委託公司、行號 或團體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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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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