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26條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26條

公有市場之維護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地面應保持乾燥清潔。 二、排水溝應常疏濬,保持暢通。 三、維持場內光線充足,空氣流通。 四、市場內外牆壁應定期油漆或粉刷,並保持清潔。 五、市場內應有完善供水設備,充分供水。 六、市場公廁應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七、每日營業結束後,全場應澈底清掃一次,並妥善清理市場廢棄物,隨 時保持整齊清潔。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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