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5條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5條

本規則所稱市場,係指經縣 (市) 政府核准,供第六條物品零售業者集中 營業之場所。超級市場之設立、經營及管理,由本部另訂之,並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