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 第4條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第4條

本規則所稱市場管理如下: 一、市場公共安全之維護。 二、市場公共秩序之維持。 三、市場食品衛生之管理。 四、市場環境、衛生之管理。 五、流動攤販之取締。 六、其他由本部公告之必要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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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