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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輔導辦法 第3條

青果社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但其經營之業務應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 下簡稱農委會)之指導及監督。 農委會對青果社之指導及監督,如涉及社務者,應會同主管機關為之。 農委會得會同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定期輔 導青果社之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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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