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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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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輔導辦法 第4條
青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除參加法定會議之出席費及差 旅費外,不得支領其他費用;其出席費及差旅費基準,由社務會訂定,報 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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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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