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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輔導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及農委會應加強青果社總社、分社之考核評鑑。成績優良者,應 予獎勵;辦理不善者,應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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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