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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其標章使用權之授與: 一、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MIT微笑標章。 經依前項撤銷之業者,自撤銷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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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