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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產發署得對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實施產品現場評核及產品抽驗等追蹤管理,業者應備妥進出貨、生產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供查驗,現場評核人員並得以影印、拍照或錄影等方式保存資料,業者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製造或加工第二類產品,經授權使用MIT微笑標章之業者,其追蹤管理事項,得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規定辦理,產發署並得會同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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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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