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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7條

前條業者應檢具產發署公告驗證機構出具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產品驗證合格文件,向產發署申請使用MIT微笑標章。 前項MIT微笑標章使用期間為三年。業者得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限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期限屆滿未申請展延者,不得繼續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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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