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二類產品之原產地認定、產品品質驗證之申請、發證、管理,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由其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第二類產品於通過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之驗證者,得由本部委託該主管機關授與MIT微笑標章使用權,並依產發署公告採認之特定產品驗證制度辦理展延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臺灣製產品 MIT 微笑標章推動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