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3條

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區段徵收取得可建土地處分或有償撥用價款收入。 三、土地開發經營收入。 四、土地開發之權利金及租金收入。 五、開發成本依協商結果及比例分配撥入之款項。 六、開發淨虧損依協商比例收回之款項。 七、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捐贈收入。 十、其他有關收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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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