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土地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區段徵收開發成本支出。 二、土地開發經營支出。 三、辦理經行政院核准之高速鐵路相關建設開發支出。 四、開發淨利益依協商比例分配之支出。 五、本基金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高速鐵路土地開發相關事業之投資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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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