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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場地設施使用規費收費標準規範校內場地設施對外開放使用時的收費標準及相關規定,以確保場地設施有效利用並收取適當費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0-11・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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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執行場地設施管理,於外借使用時,應徵收使用規費;其範圍包含本校大禮堂、樹人樓國際會議廳、教室、學生寢室、日新樓會議室、運動場及樂育樓思源廳。 前項場地設施使用規費之收費金額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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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警察機關及其上級機關借用場地,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情事者,得免徵使用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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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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