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 第3條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第3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擇優錄取。但必要時得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實施專長技術測驗。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額內。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