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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第4條

報考特殊專長之人員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校聘請具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專長項目之國家級裁判、教練或具相關運動協會相當於A級裁判證、教練證人員三人至五人及公正專業人士一人或二人分別組成審查小組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交本校招生委員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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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專長及…第3條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擇優錄取。但必要時得經本校招…第5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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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