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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5條

鐵路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 年齡滿六十五歲者。 二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 因病逾延長假期經公立醫院證明需長期療養者。 前項第一款之年齡,於士級及其職務有特殊性質者,得呈准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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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