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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7條

依本規則退休之人員按左列規定,核給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一 服務不滿十年者,給予一次退休金。 二 服務已滿十年者,給予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前項退休金,由鐵路局支給,鐵路局如不存在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支給,其上級機構亦不存在時,由主管機關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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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