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第3條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3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 │地區 │在途期間 │ ├─────────────┼──────────────┤ │亞洲 │三十七日 │ ├─────────────┼──────────────┤ │歐洲 │四十四日 │ ├─────────────┼──────────────┤ │北美洲 │四十四日 │ ├─────────────┼──────────────┤ │南美洲 │四十四日 │ ├─────────────┼──────────────┤ │大洋洲 │四十四日 │ ├─────────────┼──────────────┤ │非洲 │七十二日 │ ├─────────────┼──────────────┤ │南極洲 │七十二日 │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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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