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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 第9條
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組織規程 第9條
本局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四條
規定接受委託辦理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在 接受委託期間設農民健康保險部,下設承保、現金給付、醫療給付 給付 會計、財務五科,分別掌理農民健康保險之承保、現金給付、醫療給付、 給付會計、財務管理、給付出納及欠費處理等事項。置經理一人,副經理 二人,科長五人,並置一等專員、二等專員、三等專員、領組、辦事員、 助理員及雇員若干人,其員額由本局專案報請台灣省政府核定之。 前項農民健康保險部掌理事項以外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由本局及所屬相 關單位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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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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