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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主任三人,專門委員、研究員、秘書、稽核、專 員、組員、辦事員助理員、雇員若干人,除組主任由專任委員兼任外,餘 均專任,由主任委員派免。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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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