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 第23條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核准機構或經核准機構知悉其合作或所協助之境外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核准機構應立即擬具相關因應方案函報主管機關: 一、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二分之一。 二、合併、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之契約。 四、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 五、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 六、內部控制發生重大缺失情事。 七、發生資通安全事件,且其結果造成客戶權益重大受損或影響機構健全營運。 八、其他足以影響營運或股東權益之重大情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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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