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 第24條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24條
經核准機構終止辦理
第四條
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或全部,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經核准機構暫停辦理
第四條
第一項相關行為之一部,應檢具計畫書及敘明擬暫停之期間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未來如再繼續辦理業務,應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或暫停辦理之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3條
看 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全文
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