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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5條

非經核准機構,不得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但銀行經營銀行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經營郵政儲金匯兌法所規定之業務,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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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