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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 第6條

電子支付機構或非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就第四條第一項相關行為所生款項匯入或匯出,得由帳務清算機構提供帳務清算及其系統介接、資訊傳輸與交換服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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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