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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台中港第三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2條

本公債之發行金額,以新臺幣二十八億元為額度;其分年、分期發行期數 數額、日期,由臺灣省政府視工程進度需要情形核定,並報行政院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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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