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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台中港第三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第4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臺灣省政府報請行政院定之。調整時,不得低於 發行時利率。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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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