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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11條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後, 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領得使用執照,並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始得再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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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