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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10條

興辦工業人於繳交回饋金、辦理綠地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 施設完竣後,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標示。 前項第二款毗連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其中綠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 地,其餘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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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