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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14條

前條申請書件之審查及處理,適用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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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