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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9條

興辦工業人於接獲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函件後,應向當地地政 事務所申請將第三條第五款之綠地辦理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 圖施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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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