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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規範對於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的人給予獎勵的相關事項,以鼓勵民眾參與監督,維護食品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9-07-06・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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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舉發或緝獲不符本法規定之健康食品者,依本辦法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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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舉發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舉發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舉發。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包括電話)舉發者,由受理舉發之機關作成筆錄,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或舉發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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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因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舉發人,予以獎勵。 前項獎金,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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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緝獲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查獲案件情節,由所屬機關於行政上給予適當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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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二人以上聯名舉發之案件,其獎金應由全體舉發人具領;二人以上分別舉發案件而有相同部分者,其獎金應發給最先舉發者;無法分別先後時,平均分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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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舉發已發覺之違反本法規定案件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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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應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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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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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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