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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17條

為發展國家整體經濟,有關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規劃推薦適宜之船舶運送業,以合理價格及符合公開公平競爭原則,提供海運服務相關事宜。 前項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品名、適用之採購條件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專責機構之認可、推薦之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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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