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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業法 第23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國內、國際固定航線客貨運送,應依前條第一項備查之運價表收取運費。但運送雙方訂有優惠運價者,不在此限。 船舶運送業對乘客或託運人不得有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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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