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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9條

航空人員學、術科檢定費、學習證、檢定證、換發、補發及檢定證屆期重簽、加簽、逾期檢定、個人證照紀錄證明之各項證照規費,依附件五航空人員證照規費收費規定收費,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外國人申請檢定及證照之規費依前項規定收費。 申請本規則各項檢定,須民航局派員赴國外執行檢定作業者,除前二項證照規費外,應另繳納作業費,其費用如附件六。該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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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