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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 第118條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118條
依
第一百十五條
及
第一百十六條
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
第七條
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再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文件影本。 在我國境內工作者,其依前項規定核發之檢定證效期,以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期限為準。 依
第一百十七條
核發之檢定證持有人,於依
第七條
申請屆期重簽、逾期未達十二個月之逾期檢定或檢定加簽時,應檢附原經民航局核准之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結業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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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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