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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15條

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曾任航空器簽派員年資三年以上,最近二年以上擔任實際簽派工作。 二、國內外大專畢業曾受飛航簽派專業訓練。 三、持有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 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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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