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 第16條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16條

申請辦理各類航空人員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依附錄一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各類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作業規定或附錄二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委託作業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