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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7條

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曾持有國內外商用駕駛員執照以上之人員並具有民航駕駛員飛航經驗,或具有航務相關業務三年以上且有英語教學或檢定經驗。 二、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三、曾受航空英語能力評鑑專業訓練並經民航局評鑑其航空器駕駛員無線電溝通英語專業能力為五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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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