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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8條

辦理飛航工程師術科檢定之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申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具有飛航工程師檢定作業能力並發給委託檢定證書及檢定考試官名冊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或經核准辦理飛航工程師訓練之航空人員訓練機構許可證之影本。 二、合格之飛航工程師檢定考試官推薦名冊(如附表三)。 三、具有或租用飛航工程師術科檢定作業所需相同航空器型別或飛行模擬機、場所、設施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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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