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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9條

飛航工程師檢定考試官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曾任飛航工程師年資三年以上。 二、飛航總時間二千小時以上,曾具有該機型之飛航工程師教師年資二年以上。 三、持有飛航工程師檢定證。 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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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