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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4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之醫師於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時,應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民航局得隨時查核之,發現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得終止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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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