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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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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之體檢醫師於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後,應簽署檢診結果,並由該醫療機關、團體向民航局提出應否發給體檢證之建議。 民航局於接獲第一項之檢診結果及建議後,經考量認有進一步評估缺點免計之必要時,得交付航空醫學評鑑員進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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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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