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 第23條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3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之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礙。 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