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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24條

聽力檢查標準如下: 一、左右耳不用助聽器收聽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三十五分貝以下,在收聽三千赫頻率之信號時,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二、在收聽一千或二千赫頻率之信號時,好耳聽力應在三十分貝以下,差耳聽力應在五十分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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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