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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 第35條

耳、鼻、喉科檢查不得有足以影響安全執行職務之左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內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癒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礙。 六、兩側鼻道通氣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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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